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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3.1.1、3.1.5、3.2.3、3.2.9、3.3.4、3.3.5、4.1.12、5.1.11、6.1.12、8.2.4、8.3.4、9.1.8、9.1.13、9.1.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饰工程及验收规范》(GBJ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1月1日
二、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僵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 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上海汇丽(集团)公司 深圳市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孟小平 侯茂盛 张无勃 熊伟 李爱新 龚万森 李子新 吴宏康 庄可章 张鸣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说明: 1.0.1 目前,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主要依据两本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的第十章、第十一章。在20世纪90年代,这两本标准为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在科技和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要求和审美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本规范是在两本标准的基础上编制的,同时,考虑了近十几年来建筑装饰装修领域发展的新材料、新技术。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1.0.2 此条所述新建、扩建、改建及既有建筑包括住宅工程,但不包括古建筑和保护性建筑。既有建筑是指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筑。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 1.0.3 本规范规定的施工质量要求是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按低于规范的标准设计;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文件必须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双方不得签订低于本规范要求的合同文件。 当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规定高于本规范的要求时,验收时必须以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为准。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说明: 2.0.1 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目前还有几种习惯性说法,如建筑装饰、建筑装修、建筑装潢等。从三个名词在正规文件中的使用情况来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沿用了建筑装饰一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1995)沿用了“建筑装修”一词。从三个名词的含义来看,“建筑装饰”反映面层处理比较贴切,“装修”一词与基层处理,龙骨设置等工程内容更为符合。而装潢一词的本意是指裱画。另外,装饰装修一词在实际使用中越来越广泛。由于上述原因,本规范决定采用“装饰装修”一词并对“建筑装饰装修”加以定义。本条所列“建筑装饰装修”术语的含义包括了目前使用的“建筑装饰”、“建筑装修”和“建筑装潢”。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基本规定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做主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说明: 3.1.5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兴行业,年产值已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从业人数达到500多万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为公众营造出了美丽、舒适的居住和活动空间,为社会积累了财富,已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甚至相当危险的做法。例如,为了扩大使用面积随意拆改承重墙等。为了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本身不会导致建筑物安全度降低,或影响到建筑物的主要使用功能如防水、采暖、通风、供电、供水、供燃气等,特制订本条。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说明: 3.2.5 对进场材料进行复验,是为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采取的一种确认方式。在目前建筑材料市场假冒伪劣现象较多的情况下,进行复验有助于避免不合格材料用于装饰装修工程,也有助于解决提供样品与供货质量不一致的问题。本规范各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明确规定了需要复验的材料及项目。在确定项目时,考虑了三个因素,一是保证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二是尽量减少复验发生的费用,三是尽量选择检测同期较短的项目。关于抽样数量的规定是最低要求,为了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在抽取样品时应首先选取有疑问的样品,也可以由双方商定增加抽样数量。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说明: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采用大量的木质材料,包括木材和各种各样的人造木板,这些材料不经防火处理往往达不到防火要求。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关的防火规范主要是《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也有相关规定。设计人员按上述规范给出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处理方法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进行选材和处理,不得调换材料或减少处理步骤。 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 工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说明: 3.3.7 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是影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基层有油污可能导致抹灰工程和涂饰工程出现脱层、起皮等质量问题;基体或基层强度不够可能导致饰面层脱落,甚至造成坠落伤人的严重事故。为了保证质量,避免返工特制订本条。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说明: 3.3.8 一般来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效果难用语言准确、完整的表述出来;有时,某些施工质量问题也需要有一个更直观的评判依据。因此,在施工前,通常应根据工程情况确定制作样板间、样板件或封存材料样板。样板间适用于宾馆客房、住宅、写字楼办公室等工程,样板件适用于外墙饰面或室内公共活动场所,主要材料样板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采用的壁纸、涂料、石材等涉及颜色、光泽、图案花纹等评判指标的材料。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由建设方、施工方、供货方等有关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高度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4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1.3 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1000 m2应划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 m2也应划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 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说明: 4.1.5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关于检验批划分的规定,及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对原标准予以修改。室外抹灰一般是上下层连续作业,两层之间是完整的装饰面,没有层与层之间的界限,如果按楼层划分检验批不便于检查。另一方面各建筑物的体量和层高不一致,即使是同一建筑其层高也不完全一致,按楼层划分检验批量的概念难确定。因此,规定室外按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每500—10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m2。 4.1.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4.1.8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 d。 4.1.9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4.1.10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1.11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说明: 4.1.12 经调研发现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顶棚基体抹灰,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抹灰层脱落的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如北京市为解决混凝土顶棚基体表面抹灰层脱落的质量问题,要求各建筑施工单位,不得在混凝土顶棚基体表面抹灰,用腻子找平即可,5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2 一般抹灰工程
4.2.1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说明: 4.2.1 本规范将原标准中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中级抹灰和高级抹灰三级合并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两级,主要是由于普通抹灰和中级抹灰的主要工序和表面质量基本相同,将原中级抹灰的主要工序和表面质量作为普通抹灰的要求。抹灰等级应由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技术、经济条件和装饰美观的需要来确定,并在施工图中注明。
主控项目
4.2.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说明: 4.2.3 材料质量是保证抹灰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抹灰工程所用材料如水泥、砂、石灰膏、石膏、有机聚合物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材料进场时应进行现场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在抹灰工程上,对影响抹灰工程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材料的某些性能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现场抽样复验。 4.2.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 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 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说明: 4.2.4 抹灰厚度过大时,容易产生起鼓、脱落等质量问题;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由于吸水和收缩性不一致,接缝处表面的抹灰层容易开裂,上述情况均应采取加强措施,以切实保证抹灰工程的质量。 4.2.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说明: 4.2.5 抹灰工程的质量关键是粘结牢固,无开裂、空鼓与脱落如果粘结不牢,出现空鼓、开裂、脱落等缺陷,会降低对墙体保护作用,且影响装饰效果。经调研分析,抹灰层之所以出现开裂、空鼓和脱落等质量问题,主要原因是基体表面清理不干净,如:基体表面尘埃及疏松物、脱模剂和油渍等影响抹灰粘结牢固的物质未彻底清除干净;基体表面光滑,抹灰前未作毛化处理;抹灰前基体表面浇水不透,抹灰后砂浆中的水分很快被基体吸收,使砂浆质量不好,使用不当;一次抹灰过厚,干缩率较大等,都会影响抹灰层与基体的粘结牢固。 一般项目
4.2.6 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2.7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8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9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 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1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 表4.2.11 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1)普通抹灰,本表第3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 2)顶棚抹灰,本表第2项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顺。
4.3 装饰抹灰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4.3.1 根据国内装饰抹灰的实际情况,本规范保留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中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项目,删除了水磨石、拉条灰、拉毛灰、洒毛灰、喷砂、喷涂、滚涂、弹涂、仿石和彩色抹灰等项目。但水刷石浪费水资源,并对环境有污染,应尽量减少使用。
主控项目
4.3.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3.3 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3.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 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 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3.5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3.6 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2 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 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 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3.7 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4.3.8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政治课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 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3.9 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9的规定。
表4.3.9 装饰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4.2 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4.3 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4.4.4 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交接处应平顺,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4.5 灰缝应颜色一致,砌体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5 门窗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安装、金属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5.1.3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5.1.4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5.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说明: 5.1.5 本条规定了门窗工程检验批划分的原则。即进场门窗应按品种、类型、规格各自组成检验批,并规定了各种门窗组成检验批的不同数量。 本条所称门窗品种通常是指门窗的制作材料,如实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等;门窗类型是指门窗的功能或开启方式,如平开窗、立转窗、自动门,推拉门等;门窗规格指门窗的尺寸。 5.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说明: 5.1.6 本条对各种检验批的检查数量作出规定。考虑到对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的外窗各项性能要求应更为严格,故每个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增加一倍。此外,由于特种门的重要性明显高于普通门,数量则较之普通门为少,为保证物种门的功能,规定每个检验批抽样检查的数量应比普通门加大。 5.1.7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说明: 5.1.7 本条规定了安装门窗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查,除检查单个门窗洞口尺寸外,还应对能够通视的成排或成列的门窗洞口进行目测或拉通线检查。如果发现明显偏差,应向有关管理人员反映,采取处理措施后再安装门窗。 5.1.8 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说明: 5.1.8 安装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我国规范历来规定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其原因主要是防止门窗框受挤压变形和表面保护层受损。木门窗安装也宜采用预留洞口的广泛施工。如果采用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时,则应注意避免门窗框在施工中受损、受挤压变形或受到污染。 5.1.9 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 5.1.10 当金属窗或塑料窗组合时,其拼樘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说明: 5.1.10 组合门窗拼樘料不仅起连接作用,而且是组合窗的重要受力部件,故对其材料应严格要求,其规格、尺寸、壁厚等应由设计给出,并应使组合窗能够承受该地区的瞬时风压值。 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说明: 5.1.11 门窗安装是否牢固既影响使用功能又影响安全,其重要性尤其以外墙门窗更为显著。故本条规定,朝鲜族采用何种方法固定,建筑外墙门窗必须确保安装牢固,并将此条列为强制性条文。内墙门窗安装也必须牢固,本规范将内墙门窗安装牢固的要求列入主控项目而非强制性条文。考虑到砌体中砖、砌块以及灰缝的强度较低,受冲击容易破碎,故规定在砌体上安装门窗时严禁用射钉固定。 5.1.12 物种门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5.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5.2.1 本节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2.2 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2.3 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122)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2.4 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2.5 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品,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品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5.2.6 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0mm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应用胶楔加紧。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7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 5.2.8 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成品门的产品合格证书。 5.2.9 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10 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说明: 5.2.10 在正常情况下,当门窗关闭时,门窗扇的上端本应与下端同时或上端略早于下端贴紧门窗的止框。所谓“倒翘”通常是指当门窗扇关闭时,门窗扇的下端已经贴紧门窗下框,而门窗扇的上端由于翘曲未能与门窗的上框贴紧,尚有离缝的现象。 5.2.11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说明: 5.2.11 考虑到材料的发展,本规范将门窗五金件统一称为配件。门窗配件不仅影响门窗功能,也有可能影响安全,故本规范将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功能列为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5.2.12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检验方法:观察。 5.2.13 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5.2.14 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 5.2.15 木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寒冷地区外门窗(或门窗框)与砌体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检验方法: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16 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17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7的规定。 说明: 5.2.17 表中允许偏差栏中所列数值,凡注明正负号的,表示本规范对此偏差的不同方向有不同要求,应严格遵守。凡没有注明正负号的,即使其偏差可能具有方向性,但本规范并未对这类偏差的方向性作出规定,故检查时对这些偏差可以不考虑方向性要求。本条说明也适用 本规范其他表格中的类似情况。
表5.2.17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5.2.18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8的规定。 说明: 5.2.18 表中除给出允许偏差外,对留缝尺寸等给出了尺寸限值。考虑到所给尺寸限值是一个范围,故不再给出允许偏差。 表5.2.18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5.3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5.3.1 本节适用于钢门窗、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等金属门窗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主控项目
5.3.2 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门窗的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3 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4 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善意检查;手扳检查。 说明: 5.3.4 推拉门窗扇意外脱落容易造成安全方面的伤害,对高层建筑情况更为严重,故规定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5.3.5 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5.3.6 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 检验方法:观察。 5.3.7 铝合金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检验方法:用弹簧秤检查。 5.3.8 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9 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5.3.10 有排水孔的金属门窗,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3.11 钢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1的规定。
表5.3.11 钢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5.3.12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2的规定。 表5.3.12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体验方法
5.3.13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 表5.3.13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5.4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5.4.1 本节适用于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4.2 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3 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200mm,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 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4 塑料门窗拼樘料内衬增加型钢的规格、壁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型钢应与型材内腔紧密吻合,其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窗框必须与拼樘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 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说明: 5.4.4 拼樘料的作用不仅是连接多樘窗,而且起着重要的固定作用。故本规范从安全角度,对拼樘料作出了严格要求。 5.4.5 塑料门窗扇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4.6 塑料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5.4.7 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说明: 5.4.7 塑料门窗的线性膨胀系数较大,由于温度升降易引起门窗变形或在门窗框与墙体间出现裂缝,为了防止上述现象,特规定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伸缩性能较好的闭孔弹性材料填嵌,并用密封胶密封。采用闭孔材料则是为了防止材料吸水导致连接件锈蚀,影响安装强度。
一般项目
5.4.8 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检验方法:观察。 5.4.9 塑料门窗扇的密封条不得脱槽。旋转窗间隙应基本均匀。 5.4.10 塑料门窗扇的开关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开门窗扇平铰链的开关力应不大于80N;滑撑铰链的开关力应不大于80N,并不小于30N。 2 推拉门窗扇的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检验方法:观察;用弹簧秤检查。 5.4.11 玻璃密封条与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 5.4.12 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4.13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4.13的规定。 表5.4.13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5.5 特种门安装工程
5.5.1 本节适用于防火门、防盗门、自动门、全玻门、旋转门、金属卷帘门等特种门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5.5.1 特种门种类繁多,功能各异,而且其品种、功能还在不断增加,故在规范中不能一一列出。本规范从安装质量验收角度,就其共性做出了原则规定。本规范未列明的其他特种门,也可参照本章的规定验收。
主控项目
5.5.2 特种门的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5.5.3 特种门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4 带有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特种门,其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启动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观察。 5.5.5 特种门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6 特种门的配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特种门的各项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5.5.7 特种门的表面装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5.8 特种门的表面应洁净,无划痕、碰伤。 检验方法:观察。 5.5.9 推拉自动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9的规定。 表5.5.9 推拉自动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5.5.10 推拉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10的规定。 表5.5.10 推拉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
5.5.11 旋转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11的规定。 表5.5.11 旋转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5.6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5.6.1 本节适用于平板、吸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压花玻璃等玻璃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6.2 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单块玻璃大于1.5m2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5.6.3 门窗玻璃裁割尺寸应正确。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检查。 5.6.4 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应保证玻璃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6.5 镶钉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平齐。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与裁口边缘紧贴,割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5.6.6 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密封胶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 检验方法:观察。 5.6.7 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封条必须与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缝应不大于0.5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5.6.8 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 检验方法:观察。 5.6.9 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 5.6.9 为防止门窗的框、扇型材胀缩、变形时导致玻璃破碎,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为保护镀膜玻璃上的镀膜层及发挥镀膜层的作用,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应朝向室内。双层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 膜层应朝向室内。 5.6.10 腻子应填抹饱满、粘结牢固;腻子边缘与裁口应平齐。固定玻璃的卡子不应在腻子表面显露。 检验方法:观察。
6 吊 顶 工 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6.1.1 本章适用于龙骨加饰面板的吊顶工程。按照施工工艺不同,又分暗龙骨吊顶和明龙骨吊顶。 6.1.2 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6.1.3 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6.1.4 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吊杆安装。 5 龙骨安装。 6 填充材料的设置。 说明: 6.1.4 为了既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又做到竣工验收时不破坏饰面,吊顶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非常重要,本条所列各款均应提供由监理工程师签名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吊顶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6.1.7 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6.1.8 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说明: 6.1.8 由于发生火灾时,火焰和热空气迅速向上蔓延,防火问题对吊顶工程是至关重要的,使用木质材料装饰装修顶棚时应慎重。《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规定顶棚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达到A级或B1级,未经防火处理的木质材料的燃烧性能达不到这个要求。 6.1.9 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6.1.10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6.1.11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大于300 mm时,应增加吊杆。当吊杆长度大于1.5 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6.1.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说明: 6.1.12 龙骨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固定饰面材料,一些轻型设备如小型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也可以固定在饰面材料上。但如果把电扇和大型吊灯固定在龙骨上,可能会造成脱落伤人事故。为了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条并作为强制性条文。
6.2 暗龙骨吊顶工程
6.2.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板、塑料板或格栅等为饰面材料的暗龙骨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2.2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2.3 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6.2.4 暗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2.5 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木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2.6 石膏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6.2.7 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2.8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6.2.9 金属吊杆、龙平的接缝应均匀一致,角缝应吻合,表面应平整,无翘曲、锤印。木质吊杆、龙平应顺直,无劈裂、变形。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2.10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2.11 暗龙平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11的规定。
表6.2.11 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mm)
6.3 明龙骨吊顶工程
6.3.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塑料板、玻璃板或格栅等饰面材料的明龙骨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3.2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3.3 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6.3.4 饰面材料的安装应稳固严密。饰面材料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6.3.5 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木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3.6 明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和龙骨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6.3.7 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饰面板与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3.8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6.3.9 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擦伤等表面缺陷。木质龙骨应平整、顺直,无劈裂。 检验方法:观察。 6.3.10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3.11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表6.3.11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7 轻质隔墙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7.1.1 本章所说轻质隔墙是指非承重轻质内隔墙。轻质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种类和隔墙的构造方法很多,本章将其归纳为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四种类型。加气混凝土砌块、空心砌块及各种小型砌块先进砌体类轻质隔墙不含在本章范围内。 7.1.2 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7.1.3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说明: 7.1.3 轻质隔墙施工要求对所使用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进场复验。目的是避免对室内空气环境造成污染。 7.1.4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龙骨安装。 5 填充材料的设置。 说明: 7.1.4 轻质隔墙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是这一分项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规定了轻质隔墙工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其中设备管线安装的隐蔽工程验收属于设备专业施工配合的项目,要求在骨架隔墙封面板前,对骨架中设备管线的安装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封面板。 7.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轻质隔墙的墙面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1.6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说明: 7.1.6 轻质隔墙与顶棚或其他材料墙体的交接处容易出现裂缝,因此,要求轻质隔墙的这些部位要采取防裂缝的措施。 7.1.7 民用建筑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规定。
7.2 板材隔墙工程
7.2.1 本节适用于复合轻质墙板、石膏空心板、预制或现制的钢丝网水泥板等板材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7.2.1 板材隔墙是指不需设置隔墙龙骨,由隔墙板材自承重,将预制或现制的隔墙板材直接固定于建筑主体结构上的隔墙工程。目前这类轻质隔墙 的应用范围很广,使用的隔墙板材通常分为复合板材、单一材料板材、空心板材等类型。常见的隔板材如金属夹芯板、预制或现制的钢丝网水泥板、石膏夹芯板、石膏水泥板、石膏空心板、泰柏板(舒乐舍板)、增强水泥聚苯板(GRC板)、加气混凝土条板、水泥陶粒板等等。随着建材行业的技术进步,这类轻质隔墙板材的性能会不断提高,板材的品种也会不断变化。 7.2.2 板材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7.2.3 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7.2.4 安装隔墙板材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2.5 隔墙板材安装必须牢固。现制钢丝网水泥隔墙与周边墙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连接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7.2.6 隔墙板材所用接缝材料的品种及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7.2.7 隔墙板材安装应垂直、平整、位置正确,板材不应有裂缝或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2.8 板材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接缝应均匀、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7.2.9 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7.2.10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10的规定。 表7.2.10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7.3 骨架隔墙工程
7.3.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等为墙面板的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7.3.1 骨架隔墙是指在隔墙龙骨两侧安装墙面板以形成墙体的轻质隔墙。这一类隔墙主要是由龙骨作为受力骨架固定于建筑主体结构上。目前大量应用的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就是典型的骨架隔墙。龙骨骨架中根据隔声或保温设计要求可以设置填充材料,根据设备安装要求安装一些设备管线等等。龙骨常见的有轻钢龙骨系列、其他金属龙骨以木龙骨。墙面板常见的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防火板、金属板、水泥纤维板以及塑料板等。 7.3.2 骨架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7.3.3 骨架隔墙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7.3.4 骨架隔墙工程边框龙骨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平整、垂直、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说明: 7.3.4 龙骨体系沿地面、顶棚设置的龙骨及边框龙骨,是隔墙与主体结构之间重要的传力构件,要求这些龙骨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垂直和平整,交接处平直,位置准确。由于这是骨架隔墙施工质量的关键部位,故应作为隐蔽工程项目加以验收。 7.3.5 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骨架内设备管线的安装、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填充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说明: 7.3.5 目前我车的轻钢龙骨主要有两大系列,一种是仿日本系列,一种是仿欧美系列。这两种系列的构造不同,仿日本龙骨系列要求安装贯通龙骨并在竖向龙骨竖向开口处安装支撑卡,以增强龙骨的整体性和刚度,而仿欧美系列则没有这项要求。在对龙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可根据设计选用不同龙骨系列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符合设计要求。 骨架隔墙在有门窗洞口、设备管线安装或其他受力部位,应安装加强龙骨,增强龙骨骨架的强度,以保证在门窗开启使用或受力时隔墙的稳定。 一些有特殊结构要求的墙面,如曲面、斜面等,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龙骨安装。 7.3.6 木龙骨及木墙面板的防火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7 骨架隔墙的墙面板应安装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及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7.3.8 墙面板所用接缝材料的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7.3.9 骨架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无裂缝,接缝应均匀、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7.3.10 骨架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7.3.11 骨架隔墙内的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应密实、均匀、无下坠。 检验方法:轻敲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12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12的规定。 表7.3.12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7.4 活动隔墙工程
7.4.1 本节适用于各种活动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7.4.1 活动隔墙是指推拉式活动隔墙、可拆装的活动隔墙等。这一类隔墙大多使用成品板材及其金属框架、附件在现场组装而成,金属框架及饰面板一般不需再作饰面层。也有一些活动隔墙不需要金属框架,完全是使用半成品板材现场加工制作成活动隔墙。这都属于本节验收范围。 7.4.2 活动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说明: 7.4.2 活动隔墙在大空间多功能厅室中经常使用,由于这类内隔墙是重复及动态使用,必须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灵活性。因此,每个检验批抽查的比例有所增加。
主控项目
7.4.3 活动隔墙所用墙板、配件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阻燃、防潮等特性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7.4.4 活动隔墙轨道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7.4.5 活动隔墙用于组装、推拉和制动的构配件必须安装牢固、位置正确,推拉必须安全、平稳、灵活。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手扳检查;推拉检查。 说明: 7.4.5 推拉式活动隔墙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会由于滑轨推拉制动装置的质量问题而使得推拉使用不灵活,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质量问题,本条规定了要进行推拉开启检查,应该推拉平稳、灵活。 7.4.6 活动隔墙制作方法、组合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7.4.7 活动隔墙表面色泽一致、平整光滑、洁净,线条应顺直、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7.4.8 活动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4.9 活动隔墙推拉应无噪声。 检验方法:推拉检查。 7.4.10 活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4.10的规定。 表7.4.10 活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7.5 玻璃隔墙工程
7.5.1 本节适用于玻璃砖、玻璃板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7.5.1 近年来,装饰装修工程中用钢化玻璃作内隔墙、用玻璃砖砌筑内隔墙日益增多,为适应这类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特制定本节内容。 7.5.2 玻璃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说明: 7.5.2 玻璃隔墙或玻璃砖砌筑隔墙在轻质隔墙中用量一般不是很大,但是有些玻璃隔墙的单块玻璃面积比较大,其安全性就很突出,因此,要对涉及安全性的部位和节点进行检查,而且每个检验批抽查的比例也有所提高。
主控项目
7.5.3 玻璃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7.5.4 玻璃砖隔墙的砌筑或玻璃板隔墙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7.5.5 玻璃砖隔墙砌筑中埋设的拉结筋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说明: 7.5.5 玻璃砖砌筑隔墙中应埋设拉结筋,拉结筋要与建筑主体结构或受力杆件有可靠的连接;玻璃板隔墙的受力边也要与建筑主体结构或受力杆件有可靠的连接,以充分保证其整体稳定性,保证墙体的安全。 7.5.6 玻璃板隔墙的安装必须牢固。玻璃隔墙胶垫的安装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手推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7.5.7 玻璃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洁净、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7.5.8 玻璃隔墙接缝应横平竖直,玻璃应无裂痕、缺损和划痕。 检验方法:观察。 7.5.9 玻璃板隔墙嵌缝及玻璃砖隔墙勾缝应密实平整、均匀顺直、深浅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7.5.10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5.10的规定。 表7.5.10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 饰面板(砖)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8.1.1 饰面板工程采用的石材有花岗石、大理石、青石板和人造石材;采用的瓷板有抛光和磨边板两种,面积不大于1.2m2,不小于0.5 m2;金属饰面板有钢板、铝板等品种;木材饰面板主要用于内墙裙。陶瓷面砖主要包括釉面瓷砖、外墙面砖、陶瓷锦砖、陶瓷壁画、劈裂砖等;玻璃面砖主要包括玻璃锦砖、彩色玻璃面砖、釉面玻璃等。 8.1.2 饰面板(砖)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板(砖)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4 外墙饰面砖样板件的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8.1.3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2 粘贴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 3 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 4 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面砖的抗冻性。 说明: 8.1.3 本条仅规定对人身健康和结构安全有密切关系的材料指标进行复验。天然石材中花岗石的放射性超标的情况较多,故规定对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进行检测。 8.1.4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连接节点。 3 防水层。 8.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砖)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板(砖)工程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8.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 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m2。 8.1.7 外墙饰面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并对样板件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其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定。 说明: 8.1.7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中6.0.6条第3款规定:“外墙饰面砖工程,应进行粘结强度检验。其取样数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定。”由于该方法为破坏性检验,破损饰面砖不易复原,且检验操作有一定难度,在实际验收中较少采用。故本条规定在外墙饰面砖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制作样板件并做粘结强度试验。 8.1.8 饰面板(砖)工程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8.2 饰面板安装工程
8.2.1 本节适用于内墙饰面板安装工程和高度不大于24 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7度的外墙饰面板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2.2 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龙骨、木饰面板和塑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8.2.3 饰面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拉拔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8.2.5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石材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 8.2.6 饰面板嵌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填材料色泽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理检查。 8.2.7 采用湿作业法施工的饰面板工程,石材应进行了碱背涂处理。饰面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说明: 8.2.7 采用传统的湿作业法安装天然石材时,由于水泥砂浆在水化时析出大量的氢氧化钙,泛到石材表面,产生不规则的花斑,俗称泛碱现象,严重影响建筑物室内外石材饰面的装饰效果。因此,在天然石材安装前,应对石材饰面采用“防碱背涂剂”进行背涂处理。 8.2.8 饰面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8.2.9 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9的规定。 表8.2.9 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3 饰面砖粘贴工程
8.3.1 本节适用于风墙饰面砖粘贴工程和高度不大于10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采用满粘法施工的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3.2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8.3.3 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复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检查样板件粘结强度检测报告和施工记录。 8.3.5 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8.3.6 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 8.3.7 阴阳角处搭接方式、非整砖使用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8.3.8 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墙裙、贴脸突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3.9 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3.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顺直,流水坡向应正确,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用水平尺检查。 8.3.11 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11的规定。 表8.3.11 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9 幕墙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9.1.1 由金属构件与各种板材组成的悬挂在主体结构上、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称为建筑幕墙。按建筑幕墙的面板可将其分为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混凝土幕墙及组合幕墙等。按建筑幕墙的安装形式又可将其分为散装建筑幕墙、半单元建筑幕墙、单元建筑幕墙、小单元建筑幕墙等。 9.1.2 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5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6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7 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8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9.1.3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 石材的弯曲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3 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9.1.4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构件的连接节点。 3 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4 幕墙防雷装置。 5 幕墙防火构造。 9.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 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9.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检验批每100 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m2。 2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9.1.7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应采用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动措施。 9.1.8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说明: 9.1.8 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所采用的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是保证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安全性的关键材料。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有单组份之分,单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靠吸收空气中水分而固化,因此,单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固化时间较长,一般需要14—21天,双组份固化时间较短,一般为7—10天左右,硅酮结构密封胶在完全固化前,其粘结拉伸强度是很弱的,因此,玻璃幕墙构件在打注结构胶后,应在温度20℃、湿度50%以上的干净室内养护,待完全固化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幕墙工程使用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应选用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在使用前必须对幕墙工程选用的铝合金型材、玻璃、双面胶带、硅酮耐候密封胶、塑料泡沫棒等与硅酮结构密封胶接触的材料做相容性试验和粘结剥离性试验,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打胶。 9.1.9 立柱和横梁等主要受力构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应经计算确定,且铝合金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0mm,钢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5 mm。 说明: 9.1.9 本条规定有双重含意,一是说幕墙的立柱和横梁等主要受力杆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应经计算确定,但又规定了最小壁厚,即如计算的壁厚小于规定的最小壁厚时,应取最小壁厚值,即如计算的壁厚大于规定的最小壁厚时,应取计算值,这主要是由于某些构造要求无法计算,为保证幕墙的安全可靠而采取的双控措施。 9.1.10 隐框、半隐框幕墙构件中板材与金属框之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应分别计算风荷载标准值和板材自重标准值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并取其较大值,且不得小于7.0 mm。 说明: 9.1.10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是保证半隐框、隐框玻璃幕墙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当采用半隐框、隐框幕墙时,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一定要通过计算来确定。当计算的粘结宽度小于规定的最小值时则采用最小值,当计算值大于规定的最小值时则采用计算值。 9.1.11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打注饱满,并应在温度15—30℃、相对湿度50%以上、洁净的室内进行;不得在现场墙上打注。 9.1.12 幕墙的防火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决定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并应在楼板处形成防火带。 2 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防火层的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 mm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 3 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 4 防火层与玻璃不应直接接触,一块玻璃不应跨两个防火分区。 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说明: 9.1.13 幕墙工程使用的各种预埋件必须经过计算确定,以保证其具有足够的承载力。为了保证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可靠,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的数量、位置和方法进行埋设,埋设位置应正确。施工过程中如将预埋件的防腐层损坏,应按设计要求重新对其进行防腐处理。 9.1.14 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9.1.15 单元幕墙连接处和吊挂处的铝合金型材的壁厚应通过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5.0 mm。 说明: 9.1.15 本条所提到单元幕墙连接处和吊挂处的壁厚,是按照板块的大小、自重及材质、连接型式严格计算的,并留有一定的安全系数,壁厚计算值如果大于5mm,应取计算值,如果壁厚计算值小于5 mm,应取5 mm。 9.1.16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说明: 9.1.16 幕墙构件与混凝土结构的连接一般是通过预埋件实现的。预埋件的锚固钢筋是锚固作用的主要来源,混凝土对锚固钢筋的粘结力是决定性的,因此预埋件必须在混凝土浇灌前埋入,施工时混凝土必须振捣密实。目前实际施工中,往往由于放入预埋件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来固定预埋件,混凝土浇铸时往往使预埋件偏离设计位置,影响立柱的连接,甚至无法使用。因此应将预埋件可靠地固定在模板上或钢筋上。 当施工未设预埋件、预埋件漏放、预埋件偏离设计位置、设计变更、旧建筑加装幕墙时,往往要使用后置埋件。采用后置埋件(膨胀螺栓或化学螺栓)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 9.1.17 主柱应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螺栓直径应经过计算,并不应小于10 mm。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9.1.18 幕墙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9.1.19 幕墙工程的设计应满足维护和清洁的要求。
9.2 玻璃幕墙工程
9.2.1 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50 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隐框玻璃幕墙、半隐框玻璃幕墙、明框玻璃幕墙、全玻璃幕墙及点支承玻璃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9.2.1 本条所规定的玻璃幕墙适用范围,参照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的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50 m的玻璃幕墙工程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的设计和施工标准,故不包含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
主控项目
9.2.2 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和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构件、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的复验报告。 9.2.3 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4 玻璃幕墙使用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光学性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幕墙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0 mm。全玻璃幕墙肋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12 mm。 3 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明框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聚硫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隐框和半隐框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镀膜面应在中空玻璃的第2或第3面上。 4 幕墙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夹层玻璃。点支承玻璃幕墙夹层胶片(PVB)厚度不应小于0.76 mm。 5 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伤;8.0 mm以下的钢化玻璃应进行引爆处理。 6 所有幕墙玻璃均应进行边缘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说明: 9.2.4 本条规定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安全玻璃时指夹层玻璃和钢化玻璃,但不包括半钢化玻璃。夹层玻璃是一种性能良好的安全玻璃,它的制作方法是用聚乙烯醇缩丁醛胶片(PVB)将两块玻璃牢固地粘结起来,受到外力冲击时,玻璃碎片粘在PVB胶片上,可以避免飞溅伤人 。钢化玻璃是普通玻璃加热后急速冷却形成的,被打破时变成很多细小无锐角的碎片,不会造成割伤。半钢化玻璃虽然强度也比较大,但其破碎时仍然会形成锐利的碎片,因而不属于安全玻璃。 9.2.5 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2.6 各种连接件、紧固件的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焊接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焊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2.7 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每块玻璃下端应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其长度不应小于100 mm,厚度不应小于2 mm,托条外端应低于玻璃外表面2 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9.2.8 明框玻璃幕墙的玻璃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槽口与玻璃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玻璃与构件不得直接接触,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部应保持一定的空隙,每块玻璃下部应至少放置两块宽度与槽口宽度相同、长度不小于100 mm的弹性定位垫块;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玻璃四周橡胶条的材质、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镶嵌应平整,橡胶条长度应比边框内槽长1.5%—2.0%,橡胶条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应用粘结剂粘结牢固后嵌入槽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9.2.9 高度超过4 m的全玻璃幕墙应吊挂在主体结构上,吊夹具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与玻璃,玻璃与玻璃肋之间的缝隙,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填嵌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2.10 点支承玻璃幕墙应采用带万向头的活动不锈钢爪,其钢爪间的中心距离应大于250 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11 玻璃幕墙四周、玻璃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2.12 玻璃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9.2.13 玻璃幕墙结构胶和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2.14 玻璃幕墙开启窗的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和开启方向、角度应正确;开启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9.2.15 玻璃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9.2.16 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的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9.2.17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哥9.2.17的规定。 表9.2.17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9.2.18 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2.18的规定。 表9.2.18 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9.2.19 明框玻璃幕墙的外露框或压条应横平竖直,颜色、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压条安装应牢固。单元玻璃幕墙的单元拼缝或隐框玻璃幕墙的分格玻璃拼缝应横平竖直、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9.2.20 玻璃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9.2.21 防火、保温材料填充应饱满、均匀,表面应密实、平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2.22 玻璃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9.2.23 明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2.23的规定。 表9.2.23 明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9.2.24 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2.24的规定。 表9.2.24 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9.3 金属幕墙工程
9.3.1 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的金属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9.3.1 本条所规定的金属幕墙适用范围,参照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的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50 m的金属幕墙工程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的设计和施工标准,故不包含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
主控项目
9.3.2 金属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和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说明: 9.3.2 金属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配件大部分都有国家标准,应按设计要求严格检查材料产品合格证书及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严禁使用。 9.3.3 金属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4 金属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光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9.3.5 金属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后置埋件的数量、位置及后置埋件的拉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拉拔力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6 金属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金属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7 金属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8 金属框架及连接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3.9 金属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说明: 9.3.9 金属幕墙结构中自上而下的防雷达装置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十分重要,导线与主体结构连接时应除掉表面的保护层,与金属直接连接。幕墙的防雷装置应由建筑设计单位认可。 9.3.10 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11 金属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3.12 金属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一般项目
9.3.13 金属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9.3.14 金属幕墙的压条应平直、洁净、接口严密、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9.3.15 金属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增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 9.3.16 金属幕墙上的滴水线、流水坡向应正确、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用水平尺检查。 9.3.17 每平方米金属板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17的规定。 表9.3.17 每平方米金属板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9.3.18 金属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18的规定。 表9.3.18 金属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9.4 石材幕墙工程
9.4.1 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石材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9.4.1 本条所规定的石材幕墙适用范围,参照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的规定。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石材幕墙工程,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的设计和施工标准,故不包含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
主控项目
9.4.2 石材幕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石材的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吸水率应小于0.8%。石材幕墙的铝合金挂件厚度不应小于4.0mm,不锈钢挂件厚度不应小于3.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说明: 9.4.2 石材幕墙所用的主要材料如石材的弯曲强度、金属框架杆件和金属挂件的壁厚应经过设计计算确定。本条款规定了最小限值,如计算值低于最小限值时,应取最小限值,这是为了保证石材幕墙安全而采取的双控措施。 9.4.3 石材幕墙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 9.4.3 由于石材幕墙的饰面板大都是选用天然石材,同一品种的石材在颜色、光泽和花纹上容易出现很大的差异;在工程施工中,又经常出现石材排版放样时,石材幕墙的立面分格与设计分格有很大的出入;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石材幕墙整体的装饰效果。本条要求石材幕墙的石材样品和石材的施工分格尺寸放样图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取得设计的确认。 9.4.4 石材孔、槽的数量、深度、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施工记录。 说明: 9.4.4 石板上用于安装的钻孔或开槽是石板受力的主要部位,加工时容易出现位置不正、数量不足、深度不够或孔槽壁太薄等质量问题,本条要求对石板上孔或槽的位置、数量、深度以及孔或槽的壁厚进行进场验收;如果是现场开孔或开槽,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抽检,并做好施工记录。 9.4.5 石材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和后置埋件的位置、数量及后置埋件的拉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拉拔力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4.6 石材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连接件与金属框架的连接、连接件与石材面板的连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4.7 金属框架的连接件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4.8 石材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4.9 石材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4.10 各种结构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4.11 石材表面和板缝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 9.4.11 本条是考虑目前石材幕墙在石材表面处理上有不同做法,有些工程设计要求在石材表面涂刷保护剂,形成一层保护膜,有些工程设计要求石材表面不作任何处理,以保持天然石材本色的装饰效果;在石材板缝的做法上也有开缝和密封缝的不同做法,在施工质量验收时应符合设计要求。 9.4.12 石材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板缝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4.13 石材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一般项目
9.4.14 石材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缺损和裂痕。颜色和花纹应协调一致,无明显色差,无明显修痕。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 9.4.14 石材幕墙要求石板不能有影响其弯曲强度的裂缝。石板进场安装前应进行参拼,拼对石材表面花纹纹路,以保证幕墙整体观感无明显色差,石材表面纹路协调美观。天然石材的修痕应力求与石材表面质感和光泽一致。 9.4.15 石材幕墙的压条应平直、洁净、接口严密、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9.4.16 石材接缝应横平竖直、宽窄均匀;阴阳角石板压向应正确,板边合缝应顺直;凸凹线出墙厚度应一致,上下口应平直;石材面板上洞口、槽边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4.17 石材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 9.4.18 石材幕墙上的滴水线、流水坡向应正确、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用水平尺检查。 9.4.19 每平方米石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4.19的规定。 表9.4.19 每平方米石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9.4.20 石材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4.20的规定。 表9.4.20 石材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0 涂饰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水性涂料涂饰、溶剂型涂料涂饰、美术涂饰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0.1.2 涂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涂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3 施工记录。 说明: 10.1.2 涂饰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涂料,其各项性能应符合下述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 1 《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 JG/T24 2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GB/T9755 3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GB/T9756 4 《溶剂型外墙涂料》 GB/T9757 5 《复层建筑涂料》 GB/T9779 6 《外墙无机建筑涂料》 JG/T25 7 《饰面型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标准》 GB12441 8 《水泥地板用漆》 HG/T2004 9 《水溶性内墙涂料》 JC/T423 10 《多彩内墙涂料》 JG/T003 11 《聚氨酯清漆》 HG2454 12 《聚氨酯磁漆》 HG/T2660 10.1.3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室外涂饰工程每一栋楼的同类涂料涂饰的墙面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 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室内涂饰工程同类涂料涂饰墙面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涂饰面积30 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0.1.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涂饰工程每100 m2应至少检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m2。 2 室内涂饰工程每个检验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10.1.5 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层基层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旧墙面在涂饰涂料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内墙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的规定。 5 厨房、卫生间墙面必须使用耐水腻子。 说明: 10.1.5 不同类型的涂料对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的要求不同,涂刷溶剂涂料时,参照国际一般做法规定为不大于8%;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基层含水率控制在10%以下时装饰质量较好,同时,国内外建筑涂料产品标准对基层含水率的要求均在10%左右,故规定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基层含水率不大于10%。 10.1.6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在5—35℃之间。 10.1.7 涂饰工程应在涂层养护期满后进行质量验收。
10.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10.2.1 本节适用于乳液型涂料、无机涂料、水溶性涂料等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2.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所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0.2.3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0.2.4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0.2.5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10.1.5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10.2.6 薄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2.6的规定 表10.2.6 薄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10.2.7 厚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2.7的规定。 表10.2.7 厚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10.2.8 复合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 表10.2.8 复合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10.2.9 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10.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10.3.1 本节适用于丙烯酸酯涂料、聚氨酯丙烯酸涂料、有机硅丙烯酸涂料等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3.2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所选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0.3.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光泽、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0.3.4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反锈。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0.3.5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10.2.5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10.3.6 色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3.6的规定。 表10.3.6 色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注:无光色漆不检查光泽。
10.3.7 清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3.7的规定。 表10.3.7 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10.3.8 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10.4 美术涂饰工程
10.4.1 本节适用于套色涂饰、滚花涂饰、仿花纹涂饰等室内外美术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4.2 美术涂饰所用材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0.4.3 美术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有漏涂、透底、起皮、掉粉和反锈。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0.4.4 美术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10.1.5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0.4.5 美术涂饰的套色、花纹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10.4.6 美术涂饰表面应洁净,不得有流坠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 10.4.7 仿花纹涂饰的饰面应具有被模仿材料的纹理。 检验方法:观察。 10.4.8 套色涂饰的图案不得移位,纹理和轮廓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11 裱糊与软包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裱糊、软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11.1.1 软包工程包括带内衬软包及不带内衬软包两种。 11.1.2 裱糊与软包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裱糊与软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饰面材料的样板及确认文件。 3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施工记录。 11.1.3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裱糊或软包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1.1.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裱糊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软包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11.1.5 裱糊前,基层处理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N型的规定。 5 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应达到本规范第4.2.11条高级抹灰的要求。 6 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 7 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说明: 11.1.5 基层的质量与裱糊工程的质量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故作出本条规定。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抹灰基层如不涂刷抗碱封闭底漆,基层泛碱会导致裱糊后的壁纸变色。 2 旧墙面疏松的旧装修层如不清除,将会导致裱糊后的壁纸起鼓或脱落。清除后的墙面仍需达到裱糊对基层的要求。 3 基层含水率过大时,水蒸气会导致壁纸表面起鼓。 4 腻子与基层粘结不牢固,或出现粉化、起皮和裂缝,均会导致壁纸接缝处开裂,甚至脱落,影响裱糊质量。 5 抹灰工程的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等质量均对裱糊质量影响很大,如其质量达不到高级抹灰的质量要求,将会造成裱糊时对花困难,并出现离缝和搭接现象,影响整体装饰效果,故抹灰质量应达到高级抹灰的要求。 6 如基层颜色不一致,裱糊后会导致壁纸表面发花,出现色差,特别是对遮蔽性较差的壁纸,这种现象将更严重。 7 底胶能防止腻子粉化,并防止基层吸水,为粘贴壁纸提供一个适宜的表面,还可使壁纸在对花、校正位置时易于滑动。
11.2 裱糊工程
11.2.1 本章适用于聚氯乙烯塑料壁纸、复合纸质壁纸、墙布等裱糊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1.2.2 壁纸、墙布的种类、规格、图案、颜色和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11.2.3 裱糊工程基层处理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1.1.5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4 裱糊后各幅拼接应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应吻合,不离缝,不搭接,不显拼缝。 检验方法:观察;拼缝检查距离墙面1.5m处正视。 11.2.5 壁纸、墙布应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空鼓和翘边。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一般项目
11.2.6 裱糊后的壁纸、墙布表面应平整,色泽一致,不得有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及斑污,斜视时应无胶痕。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说明: 11.2.6 裱糊时,胶液极易从拼缝中挤出,如不及时擦去,胶液干后壁纸表面会产生亮带,影响装饰效果。 11.2.7 复合压花壁纸的压痕及发泡壁纸的发泡层应无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1.2.8 壁纸、墙布与各种装饰线、设备线盒应交接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1.2.9 壁纸、墙布边缘应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检验方法:观察。 11.2.10 壁纸、墙布阴角处搭接应顺光,阳角处应无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 11.2.10 裱糊时,阴阳角均不能有对接缝,如有对接缝极易开胶、破裂,且接缝明显,影响装饰效果。阳角处应包角压实,阴角处应顺光搭接,这样可使拼缝看起来不明显。
11.3 软包工程
11.3.1 本节适用于墙面、门等软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1.3.2 软包面料、内衬材料及边框的材质、颜色、图案、燃烧性能等级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说明: 11.3.2 木材含水率太高,在施工后的干燥过程中,会导致木材翘曲、开裂、变形,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故应对其含水率进行进场验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11.3.3 软包工程的安装位置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3.4 软包工程的龙骨、衬板、边框应安装牢固,无翘曲,拼缝应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1.3.5 单块软包面料不应有接缝,四周应绷压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说明: 11.3.5 如不绷压严密,经过一段时间,软包面料会因失去张力而出现下垂及皱折;单块软包上的面料的本色,其色泽和木纹如相差较大,均会影响到装饰效果,故制定此条。
一般项目
11.3.6 软包工程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凹凸不平及皱折;图案应清晰、无色差,整体应协调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11.3.7 软包边框应平整、顺直、接缝吻合。其表面涂饰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3.8 清漆涂饰木制边框的颜色、木纹应协调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11.3.9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3.9的规定。
表11.3.9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2 细部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下列要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 橱柜制作与安装。 2 窗帘盒、窗台板、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 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 4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 5 花饰制作与安装。 说明: 12.1.1 橱柜、窗帘盒、窗台板、散热器罩、门窗套、护栏、扶手、花饰等制作与安装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第十一章第十节“细木制品工程”的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要求,故本章不限定材料的种类,以利于创新和提高装饰装修水平。 12.1.2 细部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说明: 12.1.2 验收时检查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有利于强化设计的重要性,为验收提供依据,避免口头协议造成扯皮。材料进场验收、复验、隐蔽工程验收、施工记录是施工过程控制的重要内容,是工程质量的保证。 12.1.3 细部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说明:12.1.3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过高会污染室内环境,进行复验有利于核查是否符合要求。 12.1.4 细部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 12.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类制品每50间(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每部楼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2.2 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12.2.1 本节适用于位置固定的壁柜、吊柜等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12.2.1 本条适用于位置固定的壁柜、吊柜等橱柜制作、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不包括移动式橱柜和家具的质量验收。 12.2.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2.2.3 橱柜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2.2.4 橱柜安装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2.2.5 橱柜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制作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橱柜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2.2.6 橱柜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12.2.7 橱柜的抽屉和柜门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说明: 12.2.7 橱柜抽屉、柜门开闭频繁,应灵活、回位正确。
一般项目
12.2.8 橱柜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2.9 橱柜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2.2.10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10的规定。 说明: 12.2.10 橱柜安装允许偏差指标是参考北京市标准《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是01—27—96)第7.6条“高档固定家具”制定的。 表12.2.10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2.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
12.3.1 本节适用于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12.3.1 本条适用于窗帘盒、散热器罩和窗台板制作、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窗帘盒有木材、塑料、金属等多种材料做法,散热器罩以木材为主,窗台板有木材、天然石材、水磨石等多种材料做法。 12.3.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2.3.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的规格、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2.3.4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2.3.5 窗帘盒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12.3.6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3.7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与墙、窗框的衔接应严密,密封胶缝应顺直、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 12.3.8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3.8的规定。 表12.3.8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2.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12.4.1 本节适用于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4.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2.4.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花纹和颜色、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2.4.4 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2.4.5 门窗套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4.6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4.6的规定。 表12.4.6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2.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12.5.1 本节适用于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5.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的护栏和扶手应全部检查。 说明: 12.5.2 护栏和扶手安全性十分重要,故每个检验批的护栏和扶手全部检查。
主控项目
12.5.3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和木材、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12.5.4 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12.5.5 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2.5.7 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12.5.8 护栏和扶手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滑,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2.5.9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5.9的规定。 表12.5.9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2.6 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12.6.1 本节适用于混凝土、石材、木材、塑料、金属、玻璃、石膏等花饰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6.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每个检验批全部检查。 2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娄检查。
主控项目
12.6.3 花饰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 12.6.4 花饰的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2.6.5 花饰的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2.6.6 花饰表面应洁净,接缝应严密吻合,不得有歪斜、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6.7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6.7的规定。 表12.6.7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3.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6 章的规定。 13.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及其要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B划分。 说明: 13.0.2 本规范附录B列出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十个子分部工程及其三十三个分项工程的名称,本规范第四章到第十二章分别对前九个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提出要求。每章第一节是对子分部工程的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各节是对各个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 与《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相比,本规范对验收的范围和章节设置做了如下调整; 1 “门窗工程”增加了木门窗制作与安装的特种门安装; 2 将“玻璃工程”的内容分别并入相关的“门窗工程”和“轻质隔离墙工程”; 3 “裱糊工程”扩充为“裱糊和软包工程”; 4 删去了“刷浆工程”; 5 “花饰工程”扩充为“细部工程”; 6 增加了“幕墙工程”。 13.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本规范各章一般规定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记录。 13.0.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D的格式记录。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规范主控项目的规定。 2 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说明: 13.0.4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是否能够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因此只有一个合格标准。在把握这个合格标准的松严程度时,编制组综合考虑了安全的需要、装饰效果的需要、技术的发展和目前施工的整体水平。本规范将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心肝及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要求列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大部分为外观质量要求,不涉及使用安全。考虑到目前我国装饰装修施工水平参差不齐,而某些外观质量问题返工成本高、效果不理想,故允许有20%以下的抽查样本存在既不影响使用功能也不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但是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13.0.5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E的格式记录 ,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达到本规范的规定。 13.0.6 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F的格式记录。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本规范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2 应具备表13.0.6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项目的合格报告。 3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各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表13.0.6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表
13.0.7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F的格式记录。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按本规范第13.0.6条1至3款的规定进行核查。 当建筑工程只有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时,该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说明: 13.07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5条的规定,分部工程验收和子分部工程验收均应按该标准附录F的格式记录。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验收时,直接按照附录F的格式记录即可,但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附录F的格式稍加修改,“分项工程名称”应改为“子分部工程名称”,“检验批数”应改为“分项工程数”。 本条明确规定: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因此,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将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结论进行汇总,不必再对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但应对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和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及观感质量进行核查。 13.0.8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合同约定加测相关技术指标。 说明: 13.0.8 有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一般要求外,还会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如音乐厅、剧院、电影院、会堂等建筑对声学、光学有很高的要求;大型控制室、计算机房等建筑在屏蔽、绝缘方面需特别处理;一些实验室和车间有超净、防霉、防辐射等要求。为满足这些特殊要求,设计人员往往采用一些特殊的装饰装修材料和工艺。此类工程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按设计对特殊要求进行检测和验收。 13.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说明: 13.0.9 许多案例说明,如长期在空气污染严重,通风状况不良的室内居住或工作,会导致许多健康问题,轻才出现头痛、嗜睡、疲惫无力等症状;重才会导致支气管炎、癌症等疾病,此类病症被国际医学界统称为“建筑综合症”。而劣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散发出的有害气体是导致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对室内环境问题的管理,并正在将有关内容纳入技术法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规定要对氡、甲醛、氨、苯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控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均应符合该规范的规定。 13.0.10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附录A 木门窗用木材的质量要求
A.0.1 制作普通木门窗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表.0.1的规定。 表A.0.1 普通木门窗所用木材的质量要求
A.0.2 制作高级木门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 高级木门窗用木材的质量要求
附录B 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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