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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涉嫌“挂证”情形的相关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市相关装饰装修企业:

根据《湖北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涉嫌“挂证”情形的相关企业应进行自查自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自查自纠

涉嫌“挂证”情形的相关企业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整改,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期限至2019年3月31日)整改到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否则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因客观原因,在自查自纠期间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于2019年3月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厅注册中心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交由市装饰办汇总,并逐级上报省厅注册中心),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二、对“挂证”相关情形认定

(一)注册建造师专业技术人员(含临时注册建造师)有以下两类情形,应当认定为“挂证”行为。

1、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未缴纳社会保险的;

2、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

(二)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注册建造师专业技术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老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三)注册单位或注册建造师专业技术人员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厅注册中心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厅注册中心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使用被标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将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自查整改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三、数据报送

各相关企业应于3月12日前,向市装饰办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汇总表》(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自查自纠整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企业应高度重视,及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自查数据。对确实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

五、联系人

在自查自纠整改工作中,如遇有不清楚的问题,可及时与市装饰办行政审批科联系。

联系人 :李斌  电话:8664939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汇总表》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汇总表》.xls


 

 

 

 

                  十堰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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